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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身心障礙補助」分類的文章,共 4 篇
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,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。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,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(含自行求職)而增加之收入,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。
1.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,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授權訂定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」,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,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,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障礙程度及 ...
二、服務對象: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,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,且符合以下條件者: 1.領有本市核(換)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。 2.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。 3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.5倍(115年度為39,960元)。
(二)符合最低生活費2.5倍以下者: 1. 輕度 每月補助4,049元 2. 中度以上 每月補助5,437元 七、服務對象: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並具下列資格者,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: (一)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 (二)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...